近期,一则新闻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,事情经过是这样的,上海金山朱泾某防护用品公司由于工期紧张,通过松江一中介加急招聘了河南籍操作工李某。李某当晚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,但两个小时李某突然晕倒在地随即不省人事。
事后,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。公司则认为李某仅到岗2小时,仍在“试工阶段”,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
网上对这个事件评论也是非常激烈,不妨看下大家不同的声音:
那么,入职2小时猝死公司需不需要负责任呢?
其实只要手续完成入职到岗,那就是公司员工,工作过程中出事儿了按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公司就是要赔偿。
至于说这男子是故意碰瓷的,我内心也是万马奔腾。碰瓷的核心在于保全自己的同时薅到钱,你见过真用生命去碰瓷的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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